經贈與取得的自用住宅土地,要記得重新辦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配偶在今年初贈與一筆土地給她,而配偶仍設籍在該地,且没有出租或營業的情況,是否需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經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行為轉移後新所有人必須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若無申請將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基本稅率千分之十),兩者高達5倍差距。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在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記得需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但因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107年9月25日前須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就要次年(期)才能適用此優惠稅率。

  您如仍有其他稅務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7-05-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