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適用舊制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之房屋,應以核實申報交易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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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提醒,出售房屋適用舊制課徵財產交易所得者,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分局表示,轄內民眾林先生105年出售應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之房屋,該年度結算申報時按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輔導按實際交易價格及取得成本申報交易損益,林先生仍未核實申報,該分局依查得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核定財產交易所得8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還處罰鍰6萬餘元。
該分局提醒民眾,現正值綜合所得申報期間,個人106年度如出售適用舊制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之房屋,應核實申報交易損益,以往年度如有短漏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200

更新日期:107-05-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