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保障民眾權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課稅資料的調查,僅規定於稅捐稽徵法中;而納保法施行後,除本法外,財政部另訂定「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加以規範,保障民眾權益。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除調查時間及地點外,上述注意事項也同時規定調查人員應迴避的情形;又調查進行前,除因通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均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如有選任代理人或表示偕同輔佐人,於代理人或輔佐人到場前,被調查得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等。且納保法施行後,各稅捐稽徵機關均備妥錄影錄音設備,除有維持調查秘密性之正常理由外,被調查者可要求就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對民眾權益之保障更加周延。

  稅務局表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5-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