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印花稅檢查開跑囉!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7年度印花稅憑證檢查作業開始了,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檢視最近5年內各項應貼用印花稅票之憑證,如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稅票的情形,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補繳(貼)印花稅票,以免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

 

稅捐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每年均實施印花稅檢查,今年檢查對象除了裝修業、廢棄物處理業、土木業、電路工程業、技術顧問業等書立較多承攬、買賣合約之行業外,並將醫師、補習班、護理及養護機構等較常開立銀錢收據者也列入查核範圍。

 

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依法原應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該處說明,檢查前會發函通知受檢對象,請提供5年內帳簿及相關憑證資料供查核。請業者儘快自行檢查所書立應納印花稅之各項憑證,若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稅(票)的情形,應儘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補繳(貼)印花稅(票),否則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須補繳(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該處呼籲,切莫因一時疏忽而造成荷包損失。

 

撰 稿  人:消費稅科科長    王桂蘭  電話:8952-8600

資料 詳洽:消費稅科股長  謝志明  電話:8952-8638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股長 賴香君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107-05-02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