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設籍居住於被收養子女所有之房屋,無法享用自用住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依土地稅法第9條,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則如親生子女(王小姐)被收養後購買房屋,並供親生父母設籍居住,是否符合該規定?

 

 

 

依民法規定,養子女與親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

 

也就是說王小姐因被收養,而與其親生父母權利義務終止,非屬直系血親,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無法享用自用住宅用地之減免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除前述規定外,尚有其他條件須同時符合使得適用,詳細規定您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7-05-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