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經查獲有漏報情事時,將依查得資料核定補稅並處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王君104年度取有大陸地區薪資所得2,500,000元,惟未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以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漏報應課稅所得予以補稅裁罰。王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初期至大陸地區工作對法規不清楚,無逃漏稅之動機。經國稅局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自行申報,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其當年度既有系爭大陸地區薪資所得即負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惟王君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致漏報系爭所得,核有過失,自應論罰,經復查駁回確定。
      本局提醒,近年來民眾赴大陸地區經商及工作情形日益增加,取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主動據實申報納稅,如有申報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洽詢,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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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4-3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