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購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電子勞務,於給付時須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透過外國社群網站或交易平台登載廣告等購買跨境電子勞務,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鑑於透過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態樣快速發展,為免業者因一時疏失違反扣繳規定而受罰,該所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給付價款而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者,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自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未(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黃小姐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 201 

更新日期:107-04-3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