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如期繳納房屋稅,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7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4月中旬起會陸續收到稅單,呼籲民眾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該處表示,本次房屋稅開徵課稅所屬期間係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民眾收到繳款書後,請先仔細核對繳款書上所載姓名、房屋坐落地址等資料正確無誤後再繳納,以免誤繳他人的稅單。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107年房屋稅之繳納期間,自5月1日起至5月31日截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例如於6月1日及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若6月3日及4日繳納者加徵應納稅額1%之滯納金,6月5日及6日繳納者加徵2%,餘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提醒民眾留意自身權益;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對稅額等內容有疑問,可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洽詢。

 

 

資 料 詳 洽: 房屋稅科     科長陳世榮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撰   稿   人: 房屋稅科       股長薛稚蓁   電話:02-89528200轉24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7-04-24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