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有異動情形時記得重新提出申請,以免喪失節稅權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民眾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且該車輛為其所有並使用,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每人以1輛為限。如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可以自己、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提出申請。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車輛的稅額(新臺幣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身心障礙者換車、變更車主或車籍變更時,稽徵機關無法確認該車是否仍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故民眾應於異動時重新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減免。

  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4-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