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適用條件比「一生一次」嚴格,請民眾多加注意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清水區的李先生半年前出售土地時已申請適用過「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日前再出售另一筆土地時想要申請「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不知有何條件限制,特別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之需求,特別增訂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規定條件者,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

 

  該局進一步表示:「一生一屋」的條件較「一生一次」相對嚴格,除了須先前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者外,尚須符合下列規定:(一)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二)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四)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五)出售土地面積在都市土地不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350平方公尺的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不論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土地移轉方式均應為「出售」,若以「贈與」方式移轉,則不可適用。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5,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4-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