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而非以配偶贈與時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該局進一步指出,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以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勾選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本次配偶贈與土地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土地移轉第三人時,原地價仍維持配偶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可能因漲價幅度較大而適用較高稅率,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夫妻贈與土地是否選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應評估該筆土地未來漲價空間及移轉時機,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申報方式。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4-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