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裁定書超過30日即喪失執行名義效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日前一民眾持假扣押裁定書至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卻因該民眾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已超過30日始前往申請查調,遭稽徵機關否准提供,懊悔不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假扣押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裁定超過30日仍未聲請執行,該假扣押裁定書即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以申請強制執行,故債權人自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稅務局再次提醒民眾,取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的債權人,請儘速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俾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使債權儘速獲得償還,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4-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