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如查有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執行,小心被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如有藉由隱匿或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執行的情事,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辦理限制出境,以保全國家租稅債權。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並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依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對於欠繳稅捐金額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限制出境之標準者,如稽徵機關對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後或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之財產價值與欠稅金額仍不相當者,須依前揭規定就欠稅金額採分級裁量適用限制出境條件,惟如查獲欠稅人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者,則無分級金額限制,即得辦理限制出境。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繳稅的管道有很多種,民眾可選擇最適合的方式來繳納,如繳清稅款確有困難,也可提供相當財產,例如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來擔保欠繳稅款,切勿心存僥倖蓄意隱匿或處分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得不償失。如仍有疑問,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4-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