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的房屋或土地交換屬於財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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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個人與他人因「交換」而移轉房地所有權,屬所得稅法所稱之交易,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損益,如房地原始取得及交換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者,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於辦理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持有未滿2年者,則應依規定於交換登記移轉所有權次日起30天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相關課稅疑義,可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詢問。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200

更新日期:107-04-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