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請重購退稅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款者,小心於五年內被追繳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或自用農地而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自該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提醒民眾申請退還原納稅款經核准後,重購土地仍受五年管制,千萬不要因為未注意或不知道而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民眾如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7-04-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