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土地變更使用再回復自用仍應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用途或要件顯已變更者(如出租、供營業或無人設籍),已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出租終止、註銷營業或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並回復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於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該使用情形已變更,經查獲者,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地價稅,緃嗣後已有回復自用住宅使用,因未重新提出申請,仍續按一般用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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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4-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