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移轉後,符合自用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後,新所有權人,請記得向稅務局重新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新所有權人於土地辦妥產權登記後,雖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開始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0800-878989(總局土地稅科) 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7-04-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