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應就書立不動產遺產分割協議書時價值完納千分之1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1,繳交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動產價值計算,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價值為準,而非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若遺產中有其他非屬不動產之財產分割部分或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繼承人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7-04-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