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屬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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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股東轉讓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公司股份,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損益,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股東轉讓股份應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本局補充說明,個人出售上市(櫃)、未上市(櫃)或興櫃股票之所得係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據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條文,自105年度起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轉讓股份之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凡屬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36

更新日期:107-04-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