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出售地已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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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申請退還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若出售土地後,非以原所有人的名義買進新的自用住宅用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則無法適用退還出售地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洽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陳玠穎    聯絡電話:8870001分機116

 

更新日期:107-04-0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