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使用車輛免徵牌照稅無須每年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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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牌照稅車輛,如果申請核准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提出申請。另外身心障礙資格鑑定日到期前,經重新鑑定取得新身心障礙證明,該局會自動繼續免稅,但身心障礙證明中斷或更換另一車輛免稅等情形,則須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金額以11,230元為上限,超過部分,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2-169洽詢。

 

 

承辦員:吳季玲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3

更新日期:107-04-0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