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如已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需留意身心障礙證明書上的重新鑑定日期,持有人應在重新鑑定日期前重新辦理鑑定,並取得新的身心障礙證明書,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惟持有人應在身心障礙證明書所載之重新鑑定日期前,至社會局或區公所領取重新鑑定表格後至醫院辦理重新鑑定手續,並取得新的證明書,若逾期未重新鑑定,即不符合免徵要件,應自重新鑑定日之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3-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