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分屬兄弟所有,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陳先生來電詢問,名下所有臺中市大甲區土地,本人已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卻未獲核准,究竟是何原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尚須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經查陳先生本人雖在該地上房屋設有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哥哥(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貼心提醒,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107年9月22日前(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7年9月25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如於9月26日才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哦!

  如有任何相關地價稅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