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贈與移轉,土地增值稅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以「贈與」或「交換」方式移轉土地,土地增值稅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時,若想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應為「出售」,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另「交換」移轉土地,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亦屬「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所以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局提醒民眾,在訂定土地移轉契約時,應檢視土地移轉方式為何,及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替自己荷包節省稅金。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轉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轉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轉111~122
楊梅分局:4781974轉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轉122~128

更新日期:107-03-2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