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取得原供自用住宅土地,仍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得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張貼日:2018/03/20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新所有權人雖於取得後仍供自用住宅使用,並非當然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須審核其他要件是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而定。是以,如係因繼承取得自用住宅土地之新所有權人,依規定仍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更新日期:107-03-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