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購法院拍賣之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如何計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房地產交易熱絡,經常接獲民眾來電洽詢向法院承購法院拍賣之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計課?地方稅務局特別說明,如係以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拍定取得,由於係以較低之公告現值作為移轉現值,計算代扣之土地增值稅,以後再移轉時將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另如以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拍定取得,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購買時應審慎考慮。

  該局進一步指出,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移轉現值。

  一般民眾以為同一年度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因為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係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如果同一年度再行移轉者,拍定價額即為前次移轉現值,並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計課,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