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省時又便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很多新購屋族於購買房屋時,不會注意所購房屋是否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往往等到房屋稅開徵收到稅單時,才知道購買供自住之住家用房屋,被課以較高的稅率之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供自住使用,且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辦理不動產移轉之新所有權人,如係委託代書代為申報契稅,請記得叮嚀並注意其有無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一併申報移轉後房屋、土地使用情形,免得日後再另以書面申請、或因忘記申請,而增加不必要的麻煩與稅金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購屋族於契稅申報時,可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移轉後使用情形,若無出租、無營業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住家用房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適用最低之自住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無須再次申報房屋使用情形,省時又節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302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3-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