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即使所得人已申報繳稅,扣繳義務人仍會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來電詢問:他承租房屋營業,每月租金5萬元,已依法開立扣繳憑單給出租人,僅於給付所得時未扣繳10﹪稅款,但出租人已將此項所得申報繳稅,國家稅收並沒損失,為何仍對他裁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承租人(即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租金與出租人時,如扣繳稅額超過2,000元,即應辦理扣繳,並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否則,稽徵機關將限期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不過如果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所得人確已將此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送罰,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因此,陳先生每月給付租金與出租人時,依規定應扣繳稅款5,000元,並應於次月10日前將此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陳先生違反該項規定,縱使出租人已將租賃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陳先生仍不能免除罰責。
南區國稅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確實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申報,避免因一時之疏忽受罰而懊惱不已。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06-2298097
彙總編號:9912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