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全戶遷出戶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來電詢問,因小孩學籍問題想將戶籍全戶遷出,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因故全戶遷出戶籍,無論有無居住事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要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戶籍遷移時,請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戶籍於該處,以免影響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權益。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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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3-1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