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99年12月25日起縣市合併改制,各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扣繳單位如有裁撤或變更,致需依法提前申報扣繳憑單者,請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茲因應各縣(市)合併改制,合併改制生效日為99年12月25日,各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如有裁撤或變更者,扣繳義務人應將已扣繳稅款數額立即向代收稅款處繳納,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10日內(即扣繳申報日為99年12月26日至100年1月4日)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逾期申報受罰。【#523】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趙億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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