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一屋增值稅10%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刺激房市、鼓勵民眾換屋,立法院在98年底通過「土地稅法」第34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新增「一生一屋」規定,名下僅有一戶自用住宅的民眾,不論換屋幾次,在出售時都可適用10%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

但為排除大面積豪宅適用,優惠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上限為150平方公尺(大約45坪)、非都市為350平方公尺(大約105坪),另須符合設籍並持有土地與房屋均滿6年、出售前5年不得出租、營業等規定。

一位在新竹科學園區工作的陳先生,6年前把台南的房子賣掉,在竹北市買了一戶公告現值2百萬元的公寓式住家,雖然房屋坪數40坪,但實際土地持分只有10坪。最近陳先生想要賣掉這間房子,他打電話請新竹縣稅捐局承辦人幫忙計算須繳納多少土地增值稅,而目前這間房子的公告現值是3百50萬元,增值部分是1百50萬元,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20%稅率,如果現在就賣掉,必須繳交30萬元土增稅,但如果可以適用「一生一屋」10%的稅率,稅負為15萬元。

現行土增稅稅率為累進稅率,分別為20%、30%及40%,自用住宅用地則可適用10%優惠稅率,原本一生只能適用一次,第二次換屋就得適用一般稅率,而「一生一屋」則在符合條件下,可不限次數適用。「重購退稅」雖不限次數,但通常只有「小屋換大屋」才能適用。

依據「一生一屋」制度,除了出售時名下(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僅有一戶自用住宅、及土地面積限制外,還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享有10%的土增稅,包括持有該土地、房屋以及在該地設有戶籍均滿6年以上、出售前5年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