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建物非屬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除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峻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外,其地上之建物必須為土地所有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僅持有土地,但地上建物登記為其兄弟姊妹所有,且無出租、營業情形,雖其戶籍設於該址,因兄弟姊妹間之親屬關係為旁系親屬,非直系親屬,仍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3-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