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罰案件之罰鍰計算及裁罰倍數,報你知!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繳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下稱本條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本條項處罰案件為行為罰,原規定1年內查獲第1次處0.3倍罰鍰,第2次及以後查獲違規均處0.6倍罰鍰,每次處罰雖均低於1倍,經過多次裁處,仍有處罰過重之虞,為使裁罰合理,財政部於107年2月26日發布令,核釋是類裁罰案件之罰鍰計算及裁罰倍數相關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令重點如下:

一、調整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

(一)調查基準日(最近一次查獲日)當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暫時免予處罰:如逾期繳納應依同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換言之,調查基準日當年度未繳清應納稅額暫免予處罰,俟年度結束仍未繳清稅款,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始依本條項處罰。

(二)新令發布日前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罰鍰0.9倍以上者,不再處罰。

(三)新令發布後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以後查獲違規,不再處罰。

二、修正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之倍數,每次查獲按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處0.3倍,但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7-03-0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