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取得自住房屋,別忘了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大甲區徐小姐最近新購房屋供自住使用,來電詢問是否需另外申請,才能享用優惠稅率的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後,住家用房屋稅區分為「自住」房屋稅率1.2%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5%;所以房屋如果符合「自住」條件,也就是「無出租使用、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記得要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才能享用自住房屋(稅率1.2%)的優惠稅率。

  該局並說明,在房屋購入或受贈申報契稅時,可在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寫房屋取得後的用途,經審查符合上述自住房屋條件後,就可以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不必另外申請。

  此外,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房屋有新、增、改建時,應於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而使用情形若有變更,例如原供營業用、後來改變供住家用,也要辦理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以確保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303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