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期以網路或媒體向國稅局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如符合規定可享多項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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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提升便民服務效能,財政部於105年7月1日訂定「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該局說明,依該要點第三點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下列申報類別案件外,得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一)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
(三)決算申報案件。
(四)清算申報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資料,並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財政部訂定「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營利事業倘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得適用下列獎勵: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
(二)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審,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三)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強調,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成效優異者,得列為推薦參加績優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選拔對象。該局特別提醒,
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下載軟體,透過網路上傳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上開帳簿資料後,該帳簿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一科謝雅萍
電話:(04)23051111轉7185

更新日期:107-02-07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