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土地出售要繳土地增值稅,已納工程受益費是否可直接抵減應納土地增值稅額,報您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小姐詢問,她出售所持有的土地,該土地有繳納工程受益費收據,是否可直接抵扣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該處說明,出售持有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之計算,係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原地價總額-改良土地費用=漲價總數額,再乘適用稅率-增繳地價稅額即為應納稅額。

本案李君有繳納工程受益費,於出售該土地時,可檢附繳納收據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申請減除,屆時李君所繳納工程受益費列為改良土地費用項下減除,再依減除後漲價總數額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而非直接抵扣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更新日期:107-02-0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