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取自配偶贈與之房地,應注意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出售該受贈房地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互相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計算持有期間並認定是否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新制)。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2月1日購入A屋,105年3月1日贈與並移轉過戶給配偶乙君,乙君在106年5月1日出售該屋並完成移轉登記。該屋於106年5月1日出售,但甲君原始取得日是100年2月1日,故不適用新制,而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損益,併入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但是,若甲君於104年7月1日購入A屋,因原始取得日(104年7月1日)至交易日(106年5月1日)期間未滿2年,則應適用新制申報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該分局呼籲,適用新制者,不論有無應稅所得或虧損,均應於完成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填具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 李課長
聯絡電話:06-6372388

更新日期:107-02-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