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名下自用住宅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無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日前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出售自己名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後,再以先生的名義購買土地,可否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申請退還出售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如果陳小姐出售土地後,再以先生的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為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所以不能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