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造完成前,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於建造完成,取得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申報繳納買賣或贈與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若您對以上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9,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2-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