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供住家使用,為何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頒定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房屋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加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則屬供自住使用,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不符合上述規定者,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新建房屋雖供自住使用,惟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房屋全國合計已超過3戶,只能適用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而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個人所有的住家房屋因超過全國自住房屋3戶之限制,而適用非自住稅率之房屋,如欲選擇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應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應同時聲明放棄本人或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其中一戶已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

若您對以上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9,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2-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