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部分供作道路使用,經核發整筆農證,89年亦無其他違規,土地增值稅可申請調整原地價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8/02/01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條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東港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02-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