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部分供作道路使用,經核發整筆農證,89年亦無其他違規,土地增值稅可申請調整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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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條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東港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02-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