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取得自用住宅用地,記得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王先生來電詢問,因繼承取得父親名下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戶籍仍設立於該處,也未出租、營業,名下也無其他土地,收到的地價稅稅單卻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因買賣、繼承、信託或贈與移轉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常忽略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造成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