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為媳婦所有如符要件亦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媳婦為直系姻親,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係屬直系親屬,如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者,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符合自用住宅使用者,請於當年9月22日以前向該分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期開始適用。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