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店附設卡拉OK提供顧客使用,不論收費或免費都要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餐飲店提供卡拉OK設備供人娛樂,不論收費或免費均比照KTV視聽歌唱娛樂業者要課徵娛樂稅,於事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許多餐飲店為了吸引顧客,會附設收費或免費卡拉OK增加賣點,提供給顧客用餐時歡唱。卡拉OK及KTV是視聽歌唱娛樂之一種,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按該法第7條規定,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未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者,依法應裁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該分局提醒餐飲營業人,餐飲店内如果附設卡拉OK設備供人歡唱娛樂,請記得要向營業處所轄區之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以免受罰。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