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核定稅捐之處分 若有不服 應於法定期間內 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99年地價稅核定稅額如有不服,應於99年12月30日以前,申請復查。 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以申請書敘明申請事項、申請複查之事實及理由,連同原繳款書或其繳納收據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例如:99年地價稅繳款書於99年10月25日送達納稅義務人,繳款書限繳日期為99年11月30日,則應自99年12月1日起算30日,即99年12月30日以前申請復查。 地方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對本(99)年地價稅核定稅額有疑義者,請先向稅務局詢問溝通瞭解,仍有不服者,務必在99年12月30日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復查。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貼心的表示:如納稅人對地價稅及其他地方稅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查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