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應辦理重新鑑定惟到期未重新鑑定,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身心障礙者持有之身心障礙證明記載有重新鑑定日期者,持有人應在鑑定到期日前辦理重新鑑定,並換發證明,使用之車輛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若逾到期日未重新鑑定,稅捐機關將自重新鑑定日到期之翌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即將屆重新鑑定日期之身心障礙者,稅捐機關會定期寄發通知書提醒辦理重新鑑定,換發證明,請於收到通知後儘速辦理,以維護本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1-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