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移轉後需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之後,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近來有納稅義務人自配偶贈與取得自用住宅土地,受贈後以為沒有變更用途即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未重新申辦而喪失自己的權益;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只適用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如土地所有權移轉,縱使用途未變更,該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可以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民眾的權益,新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分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有地方稅的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107-01-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