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想要把名下一筆土地及建物贈與給子女,可以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者,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稅率徵收。所以,須以「買賣」方式移轉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即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情事,才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若以贈與方式移轉,縱使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無法申請適用該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您,為確保自身權益,於訂定契約時應注意係以何種方式移轉,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0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