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贈與建物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間贈與土地或建物,依適用法令不同而有不同課稅規定。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贈與建物,則為契稅條例所明訂課徵範圍,應申報繳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贈與契稅,由受贈人立契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及建物課稅規定不同,夫妻間贈與建物應如期申報,以免加徵怠報金。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